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是否應受處罰之判斷,下列何項因素不在考慮之 列?
(A)新聞採訪者是否為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
(B)跟追方式是否已有侵擾被跟追人之身體安全、行動自由之虞
(C)跟追是否侵害被跟追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
(D)所採訪之事件是否具一定之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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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7), C(22), D(79), E(0) #3164345

詳解 (共 4 筆)

#5964059
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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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86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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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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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9號解釋本號解釋大法官採取寬鬆審查標準而為合憲性解釋,惟於解釋理由書末就系爭規定之裁罰機關為警察機關乙事,認因所涉判斷與權衡之複雜性,並斟酌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專業、功能等之不同,為使國家機關發揮最有效之功能,並確保新聞採訪之自由及維護個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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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7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新聞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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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85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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