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公務人員因考績丁等免職之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之法制事項屬考試權之範圍
(B)憲法第 77 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之憲法原則
(C)行政權應不具有作成實質懲戒公務員性質之免職處分之權限
(D)行政懲處之免職權,應由法院獨占並作成第一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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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125), C(140), D(31), E(0) #3164347
統計: A(390), B(125), C(140), D(31), E(0) #3164347
詳解 (共 6 筆)
#6022677
懲戒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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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憲法第77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在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亦非要求必須由法院擔任公務員懲戒及懲處之第一次決定機關。 聲請人主張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致所有公務員之免職,包括向來屬行政懲處之免職,均須由法院作成第一次決定,而有所謂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實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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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563
釋字第649號解釋
職業自由的主觀與客觀條件
職業自由的主觀與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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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條件:指個人需具備的專業能力或資格,這些條件可經訓練獲得,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限制主觀條件需要有重要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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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條件:指對特定職業的行業性限制,非個人努力所能達成,如行業獨占制度。這類限制必須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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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684
A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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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將免職權限保留予考試權及行政權,是我國憲法中不存在懲戒一元化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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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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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意旨及效果,僅係就公務人員任免及考績等事項之執行,由考試院移歸行政院,從而修正調整考試院與行政院間之權限分配,既與監察院之彈劾權無關,亦與司法院所掌公務員懲戒權無關,更無將既有行政懲處之免職權,改由法院獨占並為第一次決定之規範目的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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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961
6 依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公務人員因考績丁等免職之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之法制事項屬考試權之範圍
(B)憲法第 77 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之憲法原則
行政懲處(服務機關)vs 司法懲戒(公務人員懲戒法院)雙軌制,並無抵觸C法77條規定。
(C)行政權應不具有作成實質懲戒公務員性質之免職處分之權限
行政懲處(服務機關)係為行政權核心權限,符合C法權力分立原則。
(D)l行政懲處之免職權,應由法院獨占並作成第一次決定
行政懲處係服務機關所作之第一次決定(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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