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情形,依最高法院判例之見解,何者屬於中止未遂之情形?
(A) 某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後,雖然出於己意而中止殺意,但未親自將被害人送醫急救而只囑某乙予以送醫, 其後被害人也因而獲救
(B)某甲聽從某乙等邀約前往擄人,行至中途出於己意而自行折回
(C)某甲持刀殺妻時,因其妻呼救,並逃往鄰家,驚動其兄及四鄰,乃棄刀向警察自首
(D)某甲已著手殺害某乙之行為,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時,因發現對方不是某乙,乃中止其殺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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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87), C(22), D(57), E(0) #1194528

詳解 (共 2 筆)

#3187066

B是預備犯

C是障礙未遂

D是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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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260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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