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 其所有權? 
(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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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37), C(38), D(18), E(0) #911000

詳解 (共 3 筆)

#1490744
動產:善意5年、惡意10年;不動產:善意10年、惡意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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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133

民法

第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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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1393
檢視現行法條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檢視現行法條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檢視現行法條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檢視現行法條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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