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何時應停止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之職權或解除職務?
(A)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
(B)喪失
中華民國國籍
(C)農會怠忽任務,妨害公務
(D)因刑事案件
被羈押或通緝
(E)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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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0), B(3838), C(1781), D(4012), E(3271) #3175514
統計: A(1250), B(3838), C(1781), D(4012), E(3271) #3175514
詳解 (共 10 筆)
#6432844
第 25-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第 18 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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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074
(A)農會法第32條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B)農會法第18條,包含在15-1條裡面
(C)農會法第41條 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D)農會法第46-1條因刑事案件 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以停止職權
(E)農會法第18條,包含在15-1條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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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852
第 46-1 條 第1項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第 25-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第 18 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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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0383
相關規定主要依據《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以及喪失資格的相關條文。
依據法規與分析
根據《農會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會導致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被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A)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
• 不正確。 雖然總幹事及有關職員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農會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法規並未將此行為直接列為必須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的法定事由。
(B) 喪失 中華民國國籍
• 正確。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是農會會員出會的法定情形之一(《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當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應予解除職務(《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
(C) 農會怠忽任務,妨害公務 (公益)
• 不正確。 當農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警告(《農會法》第四十一條),這是對農會團體的處分,而非針對個別人員的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D) 因刑事案件 被羈押或通緝
• 正確。 《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明確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E)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內
• 正確。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是農會會員出會的法定情形之一(《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此舉導致該人員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應予解除職務(《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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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7008
(A)農會法32第二項
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
理監事為農會選任人員,須有入會2年規定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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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2481
總幹事應該也是聘僱人員吧?
這樣e選項是否就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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