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謂債務人之重大過失,是指:
(A)欠缺自己之注意義務
(B)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C)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D)顯然欠缺任何人之注意義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3), B(3364), C(676), D(283), E(0) #137347

詳解 (共 9 筆)

#137159


民法237條 (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抽象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具體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

故意或重大過失--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169
2
#456946
一、抽象過失:即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之注意,而欠缺者。
二、具體過失  即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
三、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其中以抽象之過失,注意程度最高。
 
抽象:善良
具體:自己
重大:普通人
 
64
0
#456943
債務人之重大過失,是指: 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16
0
#581443

對照國賠法第2條第3項: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此亦為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屬於重大過失

13
0
#436008
民法第 237 條
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意或大過失,負其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6
3
#226676

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6
0
#113380

這一題 有法條可解嗎?? 謝謝大家
3
1
#113385
沒有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