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共有人如就共有物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最長期限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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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434), C(483), D(4399), E(1) #137351

詳解 (共 10 筆)

#111166

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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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928
約定不分割••••不逾5年
遺囑禁止分割•••••10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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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42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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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96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

 

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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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61
法條下半段
D共有人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超過 5 年者,其約定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縮短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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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995
共有物分割→除法令另規定,共有人隨時可分...
(共 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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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78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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