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出售 A 屋予乙,價金 500 萬元,乙誤為支付 520 萬元。乙就多支付的 20 萬元,得向甲主張:
(A)侵權行為
(B)詐欺
(C)不當得利
(D)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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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8), C(5303), D(120), E(0) #220360

詳解 (共 5 筆)

#447689

後面的意思是說再受領利益時,雖然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後來可能因為法律行為無效或撤銷,此時也構成不當得利,須返還所受領的利益。如甲向乙購買一輛汽車,事後因某種原因此買賣契約為無效或是被撤銷,此時甲因為契約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須返還其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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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13

第 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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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348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有人可解釋這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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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308
債務不履行Nichterfüllung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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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25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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