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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123563 | 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123563

年份:108年

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4. 下列有關舉發案之規定何者正確?
(A)經智財法院判決課予專利專責機關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確定者,專利專 責機關重為審查時,得僅載明事實,逕依判決主文審定,無須再進行發 交專利權人答辯之程序,且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B)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所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 者,該新證據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舉發案件於訴願救濟階段,仍得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之規 定就同一撤銷事由提出新證據,俾利紛爭一次解決
(D)經智財法院判決撤銷重為審查之舉發案件,原則上專利專責機關無需通 知舉發人就行政訴訟階段中始提出之新理由或新證據重新補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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