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舉發案之規定何者正確?
(A)經智財法院判決課予專利專責機關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確定者,專利專
責機關重為審查時,得僅載明事實,逕依判決主文審定,無須再進行發
交專利權人答辯之程序,且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B)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所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
者,該新證據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舉發案件於訴願救濟階段,仍得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之規
定就同一撤銷事由提出新證據,俾利紛爭一次解決
(D)經智財法院判決撤銷重為審查之舉發案件,原則上專利專責機關無需通
知舉發人就行政訴訟階段中始提出之新理由或新證據重新補充理由。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的重點在於理解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