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者非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
(A)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
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B)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C)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
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
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D)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
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週內,通報行為人就讀之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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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207), C(500), D(663), E(0) #3121008
統計: A(263), B(207), C(500), D(663), E(0) #3121008
詳解 (共 7 筆)
#6086130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8 條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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