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具備國籍法第3條第1項之歸化要件,如有下列何情形,仍不得申
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A)外國人因受家庭暴力而離婚且未再婚
(B)外國人與其配偶兩願離婚
(C)外國人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扶養其配偶之父母
(D)外國人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與原配偶之兄弟姊妹仍有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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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37), C(21), D(21), E(0) #2397383
統計: A(14), B(637), C(21), D(21), E(0) #2397383
詳解 (共 2 筆)
#4442759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
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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