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
權人申報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 報地價
(B)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 時,以其申報之數額為申報地價
(C)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 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