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中對於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雇主未依規定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損害時,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屬侵權行為性質,該請
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B)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起七日內,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手續
(C)勞工留職停薪時,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
(D)勞工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選擇月領或一次性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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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359), C(135), D(88), E(0) #2139000
統計: A(249), B(359), C(135), D(88), E(0) #2139000
詳解 (共 5 筆)
#3765603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8 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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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606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當日起算;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7日內辦理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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