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應報行政院核定或核准?
(A)定有罰則之縣(市)自治條例
(B)縣(市)長的停職處分
(C)直轄市政府提出的覆議案
(D)縣(市)的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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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43), C(51), D(524), E(0) #2573580

詳解 (共 5 筆)

#4747043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110/09/26補充:
有誤請提醒!謝謝
層級地方行政提地方立法通過報上級核定
(無關省政府)(無關省諮議會)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市政府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鄉(鎮、市)、村(里)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鄉(鎮、市)公所報縣政府核定
區、里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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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689
(D)縣(市)的更名 第6條(各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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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209

違反

得規定處以罰鍰or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罰鍰

最高以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or禁止為一定行為

議決

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78

直轄市長

縣市長

鄉鎮市長

村里長

停止職務

行政院

內政部

縣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例外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6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村里

區里

變更名稱

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直市府提議會通過

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府提議會通過

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定

公所提民代會通過

報縣政府通過

市府提議會通過

 

 

 

 

鄉鎮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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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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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5215

地方制度法

26: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78: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6: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      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      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      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      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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