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依法徵收土地時,應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所稱徵收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係指下列何地價?
(A)徵收公告期滿第三十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B)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C)徵收公告日起算第三十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D)徵收公告日起算第十五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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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477), C(175), D(130), E(0) #1260625
統計: A(163), B(477), C(175), D(130), E(0) #1260625
詳解 (共 2 筆)
#6540969
正確答案
(B) 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法規分析與解釋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的法律定義。雖然題目引述的是《平均地權條例》,但關於徵收補償地價的具體執行細節,主要規定在《土地徵收條例》中。這兩個法規在此議題上是一致的。
* 法源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 明確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 雖然現行法規已修正為按「市價」補償,但早期是按「公告土地現值」補償。若題目是基於舊法規或特定情境(例如僅是法條文義理解測驗),其關鍵點仍在於「徵收當期」的認定。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進一步解釋了何謂「徵收當期」:
>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市價。……前項市價,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 邏輯解釋:
* 徵收公告期: 政府確定要徵收土地時,會依法公告30天,讓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
* 補償地價基準日: 法律規定,用來計算補償金額的地價(無論是早期的公告土地現值還是現行的市價),其基準日並不是公告日,也不是公告期滿當天。
* 為何是「公告期滿後第15天」? 這是為了給予行政作業上的緩衝時間。在30天公告期滿後,政府需要整理資料並進行地價的查估與評定,因此法律明定一個確切的日期 — 公告期滿日的次日起算第15日 — 作為計算補償金的統一基準時點。選項 (B) 的「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是最接近此法律精神與規定的描述。
選項檢討
* (A) 徵收公告期滿第三十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錯誤。基準日並非期滿後第30日。
* (B) 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正確。 此選項最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對於「徵收當期」的定義。
* (C) 徵收公告日起算第三十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錯誤。此日期正好是公告期滿當天,而非法律規定的基準日。
* (D) 徵收公告日起算第十五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錯誤。此日期還在30天公告期間內。
總結來說,政府徵收土地補償其地價的基準日,是訂在 徵收公告期滿後的第15天,以當天的公告土地現值(依題目情境)或市價(依現行法規)作為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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