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運用在少年偏差行為、家庭暴力與刑事案件被害人身心修復,
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促使加害人負起犯罪責任 ②是一種懲罰加害人的機制 ③滿足被害人
需求 ④加害人強制參加修復式過程 ⑤加害人修補因犯罪造成的傷害,提供受害者物質和金錢
等賠償
(A)①③⑤
(B)①②④
(C)③④⑤
(D)②④⑤
統計: A(1598), B(609), C(502), D(225), E(0) #2631837
詳解 (共 3 筆)
X②是一種懲罰加害人的機制→「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以同理心為基礎, 協助行為人和被害人表達並理解自己和對方的感受及需要, 讓行為人知恥而有勇氣去承擔責任、修補所造成的傷害, 重建人際關係,也讓受害人得到確實的補償及撫慰。
X④加害人強制參加修復式過程→尊重被害人、加害人的意願,不能用強制的方式
Q:是否會強制被害人或加害人參與試行方案?
A:修復式司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也就是說要尊重被害人、加害人的意願,不能用強制的方式,而且,參與的當事人也要由修復促進者在事前與他們分別見面,以審慎評估是否適宜進行修復程序。
O①促使加害人負起犯罪責任
O③滿足被害人 需求
O⑤加害人修補因犯罪造成的傷害,提供受害者物質和金錢 等賠償
修復式司法 Q & A
Q: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A: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亦有譯為修復式正義)是對於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以及具有關聯或共同利益的社區成員,提供各種談論犯罪及說出自己感受的對話機會,以促進當事人關係的變化,並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簡單來說,修復式司法是一項犯罪行為的所有利害當事人聚在一起、共同處理犯罪後果及其未來意涵的過程(Tony Marshall,1996)。
Q:為什麼需要修復式司法?
A: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將處理犯罪的權力賦與國家,並採刑罰的方式懲罰犯罪者,以維護法秩序及公平正義。然而,當一件有被害人的犯罪事件發生了,除了既有的法秩序受到破壞之外,同時對加害人、被害人及雙方家庭成員或社區也帶來傷害、破壞等負面影響,單單藉由刑罰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如能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促進所有利害當事人的真誠溝通,並導引出自我情感復原的力量,共同修復犯罪所帶來的傷害,不僅能實質給予被害人處理走過創傷的情感需求與支持,也能讓加害人充分認知其行為所帶來的破壞結果,進而真誠地認錯悔改、承擔責任,減少將來再犯罪的可能,這就是修復式司法所想實踐的核心價值及目標,也較能符合當事人對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
Q:現行的應報式司法與修復式司法有何不同?
A: Howard Zehr(修復式司法之父)認為二者的差異主要可從「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及「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來看:
應報式司法 | 修復式司法 | |
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 | ◇犯罪是對國家與法的侵害 ◇犯罪帶來罪責 ◇司法是國家決定加害人罪責與刑罰的過程 ◇關注焦點:加害人應受到何種懲罰 | ◇犯罪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犯罪帶來回復的責任 ◇司法是加、被害人與社區成員共同努力修復傷害的過程 ◇關注焦點:被害人的需求、加害人修復傷害的責任 |
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 | ◇確認犯罪行為違反哪些法律 ◇誰是犯罪者 ◇犯罪者應受何種懲罰 ◇注重過去的犯罪事實 | ◇誰受到傷害 ◇被害者的需要 ◇回復傷害是誰的責任 ◇注重未來關係的修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