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據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係依完成酒駕拒測認定及舉發後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A)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係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以上之可能
(B)犯罪嫌疑人經勸導後仍堅持不配合實施吐氣檢測,由勤務單位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
(C)檢察官未核發鑑定許可書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員放行
(D)犯罪嫌疑人配合完成吐氣檢測後,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數值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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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76), C(298), D(400), E(0) #3414413
統計: A(46), B(76), C(298), D(400), E(0) #3414413
詳解 (共 3 筆)
#6344782
(B) 依「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規定」之執行階段(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命令其作吐氣檢測
2. 犯罪嫌疑人不配合:檢附不能安全駕駛或可能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之相關資料(時間、地點、情況及犯罪嫌疑
人個資等)通報偵查隊處理。
由偵查隊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
駛人強制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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