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我國憲法本文第16 條保障人民之請願、訴願與訴訟權。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性質屬於程序權,非屬於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B)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
(C)訴訟權雖為司法上之受益權,但仍不得因此導出得以要求訴訟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
(D)特別權力關係下,公務員尚非得以主張訴訟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3393), C(321), D(85), E(0) #134013

詳解 (共 5 筆)

#572917
(C)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一條:I為維護...
(共 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3
1
#1189448
D的敘述並沒錯,公務員若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無訴訟權。

但因憲16,大法官認為特別權力關係應改成[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以保障公務員訴訟權。

也就是大法官認為特別權力關係是違憲的。
7
2
#572918
第 2 條 法院應依法迅速周詳調查證據,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妥慎認定事實,以 為裁判之依據,並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依照刑事法律的這樣的規定,再加上經驗法則可類推出C選項為不正確之敘述
4
6
#229634

????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