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五年者不得充任
(B)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
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屆滿六個月即得充任
(C)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撤換或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五
年者不得充任
(D)選項ABC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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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96), C(914), D(789), E(0) #181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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