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之還款約定,
並按下列何者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A)總行授信部門經理
(B)總經理
(C)董(理)事會
(D)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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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116), C(2696), D(32), E(0) #2672839
統計: A(366), B(116), C(2696), D(32), E(0) #2672839
詳解 (共 4 筆)
#6487604
- 第 9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 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 (理) 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 由有權者核准。
- 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 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 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 (理) 事會 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 再報常務董 (理) 事會備查。
- 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 務董 (理) 事會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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