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如股東會未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 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下列何者代表公司?
(A)總經理
(B)法務長
(C)監察人
(D)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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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4), B(216), C(4017), D(524), E(0) #2332609

詳解 (共 2 筆)

#4058896

<公司法>

第 212 條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第 213 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第 214 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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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625
第213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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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4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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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212 條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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