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如股東會未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
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下列何者代表公司?
(A)總經理
(B)法務長
(C)監察人
(D)臨時管理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44), B(216), C(4017), D(524), E(0) #2332609
統計: A(844), B(216), C(4017), D(524), E(0) #2332609
詳解 (共 2 筆)
#4058896
<公司法>
第 212 條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第 213 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第 214 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8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