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所謂緩課股票,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17 條之規定辦理
(B)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供作促進產業升級之用
(C)股東取得該緩課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之綜合所得額申報,得延緩至該股東於轉讓、 繼承或贈與時,才課徵所得稅
(D)民國 100 年以後分配盈餘股票均無法享有緩課優惠,皆應於分配股利之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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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8), C(54), D(177), E(0) #1791773

詳解 (共 2 筆)

#3670525
民國89年以後,無法享有緩課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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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755

「緩課」,意思是「暫緩課稅」。緩課股票是指投資人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盈餘轉增資,或第17條員工紅利轉增資,或民國79年底前施行的「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股票,免予計入取得年度的所得額課稅。

緩課股票,在賣出、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應將所得併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公司行號則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如果是86年以前的緩課股票,不論何時出售,都可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88年起的緩課股票,因87年起施行兩合稅一,不再享有27萬元免稅惠惠;87年12月31日前,取得86年以前的緩課股票,仍可享有27萬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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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60231
未解鎖
會計師表示,「緩課所得稅」意即在取得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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