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二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出售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時,不須乙、丙之同意
(B)只須甲、 乙之同意,即可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抵押權
(C)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丙時,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D)須經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才能申請地政機關之調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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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21), C(16), D(32), E(0) #898986
統計: A(181), B(21), C(16), D(32), E(0) #898986
詳解 (共 3 筆)
#1149444
A,B
第 819 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D
第 824 條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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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244
這題題目本身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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