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對於就業服務法總則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B)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應按居住地接受政府提供之就業服務
(C)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D)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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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816), C(36), D(12), E(0) #1027746
統計: A(76), B(816), C(36), D(12), E(0) #1027746
詳解 (共 1 筆)
#1236329
| 第 3 條 |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 |
| 第 4 條 |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 |
| 第 5 條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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