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對於跨國婚姻媒合之規定,何者正確?
(A)可以公司組織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但須先申請許可
(B)跨國婚姻媒合得收取合理報酬
(C)任何人均不得刊登或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D)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者至少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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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2), C(800), D(50), E(0) #1652453
統計: A(127), B(12), C(800), D(50), E(0) #1652453
詳解 (共 4 筆)
#2570541
入出國及移民法58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59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6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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