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C)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D)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A)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C)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D)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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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86), C(303), D(571), E(76) #2429628
統計: A(116), B(86), C(303), D(571), E(76) #2429628
詳解 (共 10 筆)
#5903705
最新見解是要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所以C是錯的 今年要考的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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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263
最高行政法院98 年7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除該項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法定事由之限制外,該法另定有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程序限制(教師法第14條第2、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各款參照)。是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或依法逕提訴願後,再以學校為被告 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者,亦無不合,於此情形,當事人如以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為被告者,法院應妥為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改以學校為被告,以資保 障當事人權益。』,職是提起撒銷之訴應以原服務學校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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