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子A,後經證實A為乙外遇對象丙之子,當事人雖欲解決此關係,但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A)甲
(B)乙
(C)丙
(D)A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 B(927), C(3250), D(251), E(0) #145405

詳解 (共 10 筆)

#128020
因為戶政事務所登記的法律關係 A為甲乙之子
對丙而言與A並無任何關係自然不能再去否認
與2F的理解有出入
87
6
#233889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所所以A被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但事實上A是丙的親生子(真實血緣關係),在法律上A卻是丙的私生子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若夫妻或子女能證明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者,得提否認之訴。
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婚生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合諧及影響子女受保護教養之權利。與憲法尚無牴觸。
40
0
#494476
媽媽是要否認"A是甲的小孩"這件事
29
1
#750636
否認子女之訴
 關於子女之出生,若是在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子女,則認定為婚生子女。但是若因為配偶之一方外遇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所生之子女,原則上仍然視為婚生子女,並無法推翻子女的身分關係。
  以實際例子來說,大雄與宜靜結婚,但宜靜卻意外認識了王聰明,宜靜與外遇對象王聰明產生了情愫,發生了親密關係,也因此懷孕。而大雄因為腦筋不靈光,在宜 靜生下這個「外遇胎」之後才知道不是自己的孩子,但因宜靜與大雄仍然是夫妻關係,這名「外遇胎」在名義上依然是大雄的孩子。此時大雄或宜靜想要不承認此孩 子為自己的孩子,則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確認這個孩子並非為大雄的孩子。
 為了遏止無法推翻婚生子女的身分所衍生的法律問題,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等規定可讓夫、妻或是繼承權受到侵害的人,對於受民法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婚生之妻所生子女,不承認有父子關係時,所提起育推翻婚生推定之訴訟。
25
0
#768461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就可確認父母與子女是否為親生
外遇對象丙 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去破壞對方原本和諧的家庭關係
原本家庭成員間有懷疑才能提起訴訟確認父母子女間之關係

22
0
#706134
小三就是不能提訴訟這是民訴之題目
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婚生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合諧及影響子女受保護教養之權利。與憲法尚無牴觸。
18
0
#94615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2條第1項)。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非為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新民法第1063條第2項)

11
0
#4475767
41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子A,後經證實A為乙外遇對象丙之子,當事人雖欲解決此關係,但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A)甲
(B)乙
(C)丙
(D)A
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當事人為甲夫、乙妻、子女,皆可提反證推翻。雖然乙妻有懷孕之事實,得視為婚生子女,但為非婚姻關係才得適用;於婚姻關係雖有懷孕之事實,在考量法律身分關係情況下仍為推定其子女之生父為甲、生母為乙。丙並無任何親屬關係不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非謂丙並非子女之生父之事實,子女仍可依認領相關規定,視為丙之婚生子女。但也非謂子女不得依相關規定否認其生父之認領。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9
0
#484618
那請問一下乙是A的媽媽,為什麼可以提請否認子女之訴? A明明就是她小孩阿?
7
6
#1309852
釋字587簡單邏輯推導,誰提起否認將影響家庭和諧。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