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以下何人「並不」屬於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考慮喪失繼承權之特殊情形)
(A)被繼承人之外籍配偶
(B)被繼承人之表兄弟姊妹
(C)遺囑執行人
(D)受遺贈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901), C(53), D(27), E(1) #395476

詳解 (共 2 筆)

#1494534

本題,選項B,表兄弟姊妹非繼承人

●遺產贈與稅第 6 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選項C)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選項A、D)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贈與稅第 15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何謂遺囑執行人?其任務為何?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財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因清償、交付、分割而作換價處分等。此外,認領登記、為遺囑人提起訴訟,亦為遺囑執行人所應為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職務則訂有下列規定:
(一)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
(二)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民法第1215條)。
摘錄於: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088

9
0
#738600
遺囑執行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