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的做法,下列何者正確?
(A)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B)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C)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D)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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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8), C(11), D(4), E(0) #2821951
統計: A(236), B(8), C(11), D(4), E(0) #2821951
詳解 (共 2 筆)
#5980787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1﹞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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