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縮短修業年限學生之鑑定包含兩項程序:一為鑑定學生是否為資賦優異;二為縮短修業年限學力評量
(B)如果學生已是資優班(資優資源班)的學生,可直接參加縮短修業年限之學力評量
(C)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時間,多數縣市一年辦理兩次鑑定,以配合多元入學之申請時間
(D)「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 9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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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79), C(206), D(407), E(0) #37393

詳解 (共 10 筆)

#65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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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已經廢除了!
改成「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而此辦法目前是依特殊教育法第12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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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63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教育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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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80
背第幾條第幾條,到底有什麼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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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22

現應為特法第12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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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4

特殊教育法在98.11.18修正前的第9條,並未提及縮短修業年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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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62
就辦理時間為例,有的縣市一年僅辦理一次鑑定,時間在下學期五月。

多數縣市一年至少辦理兩次鑑定,以配合多元入學之申請時間,第一次鑑定通常在十二月分,以使學生能夠來得及申請參加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校內申請時間則需要在九月底前,以有充裕的時間讓學生準備跨級參加上學期第一次段考;第二次鑑定通常在三月分,以使學生能夠來得及申請參加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校內申請時間需要在十一月底前,以有充裕的時間讓學生準備跨級參加上學期第二次段考或期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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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85
能考倒我們 他們就覺得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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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961
看來第幾條要好好地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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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712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依舊由特教法(103.6.18)第十二條規定之

另外TO樓上摩友曾義祥
社會適應評量年滿五歲資優兒申請提早入學應符合的規定,另一項是智能評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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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67
選項A沒問題嗎?第二項應該是適應評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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