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係自本法公布後三年實施
(B)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出版統計年報
(C)學生由國小升至國中時,原國小應於安置確定後二週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學校
(D)地方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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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125), C(303), D(27), E(0) #37376

詳解 (共 9 筆)

#30917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係自本法公布後五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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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49
特殊教育法 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 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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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539
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

學生由國小升至國中時,原國小應於安置確定後二週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學校

個人淺見~
「移送」=
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而"移送"完成之後才由安置學校在學生
報到後二星期內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

綜合上述~
的確是由原安置學校至通報網完成通報之後,安置學校在學生報到後才至通報網接收。
所以(C)是正確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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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99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係自本法公布後五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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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511

我想請問選項C(學生由國小升至國中時,原國小應於安置確定後二週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學校)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6 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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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什麼選項C是正確的呢???安置學校不是應該從通報網獲得學生轉銜資料呢?為什麼是從原學校輔導室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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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1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5004

1.本法 96.07.11 修正公布之第 5、7、13~15、18、26、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2.本法 100.02.01  修正公布之第 60-1 條第 2  項及第 64 條第 3  項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最新是
100.02.01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102年開始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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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29
跟《特殊教育法》統計年報很像:

身心障礙者需求調查統計報告

《身心障礙保障法》11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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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43

B應該是各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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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14

a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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