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 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係指下列何種權利?
(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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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 B(366), C(63), D(4033), E(0) #1625706
統計: A(646), B(366), C(63), D(4033), E(0) #1625706
詳解 (共 3 筆)
#3844564
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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