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B)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C)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包括人格權的損害
(D)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對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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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46), D(3), E(0) #367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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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7132610
關於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除去侵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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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防止侵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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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包括人格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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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人格權的保護主要透過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等)來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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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如果該債務的內容是為了保護特定人格利益(例如醫療契約、旅遊契約中的安全與身心舒適),且因債務人不履行而導致人格權受到侵害(如身體傷害、名譽受損),依民法第227條之一(準用侵權行為的規定),被害人仍然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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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對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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