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種財產上之損害,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
(A)因婚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B)因婚姻無效所受之損害
(C)因婚姻被撤銷所受之損害
(D)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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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7), C(29), D(130), E(0) #370727
統計: A(149), B(17), C(29), D(130), E(0) #370727
詳解 (共 6 筆)
#485339
婚姻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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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5
婚約解除 婚姻無效 婚姻撤銷 判決離婚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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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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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436
有點思緒混亂了。請問摩友們,所以這題答案是不是應該是ABC才對呢?
B、C婚姻無效、被撤銷也是要無過失才能向有過失他方請求賠償。
(四) 當事人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99條[11]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參考來源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還請摩友們不吝指正、提點,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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