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對於行政程序中之迴避規定,何者有誤?
(A)有須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B)有須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亦可能由公務員機關依職權命其所屬迴避
(C)曾為該系爭事件的證人之公務員,亦應予迴避
(D)公務員若被申請迴避,不得對該申請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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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74), C(193), D(3225), E(0) #648992
統計: A(96), B(74), C(193), D(3225), E(0) #648992
詳解 (共 3 筆)
#1638251
行政程序法33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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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884
雖然不能參與,但是還是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給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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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111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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