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關於刑法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B)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亦成立幫助犯
(C)幫助犯之處罰,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幫助之行為,可區分為精神與物理上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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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13), C(2273), D(767), E(0) #145406

詳解 (共 10 筆)

#121647
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選項錯在"應", 這類減刑與否的"應""得"陷阱相當討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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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12
下列關於刑法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正確。
~解析 : 刑法第30條第一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B)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亦成立幫助犯~正確。
~解析 : 刑法第30條第一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C)幫助犯之處罰,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錯誤。(「應」改成「得」字才對。)
~解析 : 刑法第30條第二項   幫助犯之處罰,正犯之刑減輕之。 
(D)幫助之行為,可區分為精神物理上幫助~正確。  ~解析 :
一、所謂
「幫助行為」,是指對於「正犯」「故意犯罪行為」予以「物質上協助」「精神上之支持」,以便減輕其犯罪實行之困難或加速犯罪行為之完成。
二、
詳言之,「幫助犯」就是指「故意幫助」他人「實行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的故意犯行」之人。「幫助犯」「正犯」的區別在於,其欠缺對犯罪的支配;幫助犯的客觀貢獻,僅止於對於本罪犯行,提供精神上物質上資助行為而已。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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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19
乙:「若要去就帶把小刀吧!」精神幫助犯並沒有提供甲任何物質上助力,只是動動嘴皮,堅定甲的犯意,並提供具體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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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514
是很重要,例如修法前自首犯罪人,應減輕刑法,造成犯罪人覺得反正我自首就必減輕刑責,之後修法為得減輕,是遏止犯罰人再有此不正確心態,法律上應與得之制定都是有其原因,我們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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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61314

~精修 :
一、其實,幫助犯」以「現行法」而言就是限制從屬理論」。至於,何謂「限制從屬」呢 ?限制從屬」即是構成要件」+違法性

二、傳統的
「三論法」: 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在過去,「幫助犯」必須三個要件該當,始成立之。例如,甲幫助乙,即使乙「構成要件」及「違法性」都具備了,但最後發現乙才10歲,那甲的幫助根本不用論他。

三、惟民國95年修法後幫助犯改成限制從屬」。簡言之,幫助犯只要二個要件( 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即成立。以上例而言,甲幫助乙,乙
構成要件」、「違法性」都具備了,最後雖然發現乙才10歲,但甲的幫助仍然成立「幫助犯」,至於「減輕與否」則是後面「論罪」的事情。

四、關於「幫助犯」觀念正確與否之剖析 :
(一)須有「正犯」存在
→正確
(二)「正犯」以「有責任能力人」為限,若幫助
「無責任能力人」,則「正犯」不成罪(應不成立「幫助犯」錯誤;因為上述這句話應該是民國95年修法之前的,而現在就算「被幫助者」為「無責任能力人」,「幫助者」也會被論以「幫助犯」喔 !
(三)須「正犯」實行且具違法性。至於「被幫助者」是否存在(有責性),皆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正確;「限制從屬」即是如此。所謂「不影 響」就是「不論」。簡言之,「正犯」若「實行」且「違法」,「幫助犯」即成立,根本不用再看「正犯」是否「有責任能力」。例如,精神病患(甲)在路上隨意 打人、傷人某乙若出於「幫助」精神病患(甲)的想法,給予精神病患(甲)一把開山刀,就算事後精神病患(甲)因刑法第19條「不罰」,某乙也還是會被論以 「幫助犯」論罪,而不會因此而不罰喔 !

五、結論,這句 : 「正犯以有責任能力人為限,若幫助<無責任能力人>,則正犯不犯罪(應不成立幫助犯)。」→可以刪除不看,因為這句是民國95年舊法時期的見解。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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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551
ㄚㄚㄚ..我居然連翻法條都沒發現這一字之差
練習就是有這好處,了解自己是觀念錯還是粗心沒看仔細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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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592

精神的幫助也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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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966

candy-ke說的沒錯

從“應”改成“得”的原因即是如此,另外限制責任能力人(14~18)犯罪、80歲以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以致判斷能力顯著降低者、喑啞人,亦為“得”減輕其刑,可以一併記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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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23

丫丫....一字....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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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42
請問精神上怎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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