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下列何者情形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A)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B)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C)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D)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60日後人工墮胎者
統計: A(25), B(31), C(101), D(966), E(0) #311609
詳解 (共 9 筆)
粗心
280天 分娩
181天 早產
84天 流產
答案C與現況有誤:流產有假,但沒錢(不能請領生育給付)
勞保條例第31條,雖訂有流產者請領生育給付規定,但因全民健保施行後已停止額外給付分娩費,另一項生育補助費僅限分娩或早產者領取
勞保條例第76-1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
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勞保條例第32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停止適用)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1. 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2. 先生有勞保太太無勞保,可否請領生育給付?
自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實施後,分娩費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只有女性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男性被保險人不得請領。
3. 流產是否可以申請生育給付?
不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原屬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流產分娩費部分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本局不再給付。
資訊來源:https://www.bli.gov.tw/0005569.html
生育給付及產假
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 勞工保險條例 第31條第1項 |
| 產假 | 1、分娩前後,產假8星期。 2、妊娠3個月以流產者,產假4星期。 3、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1星期。 4、妊娠2個月未滿流產者,產假5日。 | 性別工作平等法15條第1項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NRCw1t8CzM%3D
勞保局網頁 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有寫到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請領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