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多年來持有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因近日股市長紅,甲小有獲利,擬 將所持有之 A、B 二家公司股票全數直接賣給同事乙。如甲並非 A、B 二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 理人,亦非為此等人持股之人,就本件甲、乙間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均合法
(B)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
(C)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
(D)本件讓受 A、B 二家公司股票之行為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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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94), C(302), D(179), E(0) #2429827

詳解 (共 2 筆)

#4380891

一、甲並非 A、B 二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 理人,亦非為此等人持股之人,故非此2家公司之內部人。故不需探討內部人轉讓股票,僅須討論場外交易(即私人間讓受)的問題。

二、股票場外交易之禁止:

依證交法第 150 條,上市公司股票有場外交易之限制,除符合第150條之例外規定者外,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以外買賣股票。其例外有:

    1. 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2. 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3. 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4.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三、又依證交法第150條文義,該條僅規範上市公司股票買賣而不及於上櫃公司之股票。

四、綜上,本件讓受 A 公司股票之行為違法、讓受 B 公司股票之行為合法,(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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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交法 § 150 第三款上市公司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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