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詐騙集團成員甲以不存在之機關「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名義,偽造監管乙帳戶之通知書。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偽造私文書罪
(B)偽造公文書罪
(C)偽造特種文書罪
(D)偽造業務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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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4576), C(627), D(221), E(0) #2436100
統計: A(824), B(4576), C(627), D(221), E(0) #2436100
詳解 (共 6 筆)
#4254689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不存在之機關亦能成為公文書)
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不存在之機關亦能成為公文書)
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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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7009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82號
是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使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惟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時,仍難謂非公文書。(很難說不是公文書
是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使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惟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時,仍難謂非公文書。(很難說不是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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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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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751
臺北地檢署監管科
監管科不存在,但台北地檢署存在,法益有危險。
如果用福建地檢署監管科、台北大理寺,法益有危險嗎?
判準其實是_客觀一般人能不能辨識,法益有沒有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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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408
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存在之機關亦能成為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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