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將甲的父親丙毆死,關於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皆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B)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D)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殺直系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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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486), C(5723), D(154), E(0) #2436105

詳解 (共 7 筆)

#4501193
甲是丙的兒子論第272條 第2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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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707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乙跟甲一起不會是幫助

27上1338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非僅為無特定關係之人定科刑之標準,即論罪亦包
括在內,不能離而為二,此細繹該條項規定之意旨自明。被害人原非上訴
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並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身分關係,縱上訴人對
於該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教唆其殺害,或與之共同實施殺害,不得不
負共犯責任,但應仍就其實施或教唆之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論以普通殺人之教唆或正犯罪刑,不能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而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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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451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為「不純正身分犯」,有此身分(直系血親)刑責加重,無此身份依然成罪

624fd2c4ab6c9.jpg

第31條第一項「罪責身分」

第31條第二項「不法身分」


本題乙屬於第31條第二項,科通常之行,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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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598
第 272 條 只要有直系血親才適用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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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150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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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825

不純正身分犯是指,儘管某種犯罪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實施,但如果行為人具備特定身分或資格,則會適用不同的刑罰,可能加重或減輕刑罰。 

詳細說明:
純正身分犯:
某些犯罪,必須具備特定身分才能成立,例如公務員的圖利罪,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 如果行為人不具備這個身分,就不能單獨成立該犯罪。 
不純正身分犯:
儘管任何人都可以實施的犯罪,但如果行為人具備特定身分,法律會將其身分納入考量,作為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依據。 
例子:
例如,刑法中「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任何人都可以實施傷害罪,但如果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實施,會加重刑罰。 
又如,刑法中「親屬相盜罪」,若行為人與被害人是親屬關係,則會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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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7600
這題考申論應該很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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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5868
未解鎖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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