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當事人因隨地吐檳榔汁而必須接受 4 小時戒檳班講習,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
(B)違法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罰鍰並沒入清除機具
(C)請求稅捐機關返還新臺幣 40 萬元之溢繳稅款
(D)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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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1667), C(674), D(1159), E(0) #2796473
統計: A(364), B(1667), C(674), D(1159), E(0) #2796473
詳解 (共 10 筆)
#5230138
沒入,已侵害財產權利,不可謂「輕微」
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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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9542
B 關鍵在沒入
D 關鍵在附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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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043
「沒入」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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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461
4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當事人因隨地吐檳榔汁而必須接受 4 小時戒檳班講習,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
(B)違法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罰鍰並沒入清除機具(沒入不適用簡易程序!
(C)請求稅捐機關返還新臺幣 40 萬元之溢繳稅款 (D)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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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329
B5你是不是講錯了⋯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收容事件本來就是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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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711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C)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A)、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D)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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