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為某市殯葬管理處僱用之臨時人員,處理法定掌理之職務事項。該處區分職務為公墓區、火化場。 甲於火化場執行職務。乙委託甲代為向該處申請公墓使用許可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使用費 用新臺幣 3 萬餘元給甲。但甲侵吞款項卻未辦事。有關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契約聘僱之臨時人員,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B)甲利用其殯葬管理處臨時人員之身分而侵占款項,構成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
(C)凡具有公務員身分,並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即成立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不 以其所為之行為與職務行為有關為必要
(D)甲之職務與公墓管理無關,因此非假借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 除了成立侵占罪以外,不另論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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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3), C(22), D(19), E(0) #3865145
統計: A(10), B(33), C(22), D(19), E(0) #3865145
詳解 (共 3 筆)
#7348887
42 甲為某市殯葬管理處僱用之臨時人員,處理法定掌理之職務事項。該處區分職務為公墓區、火化場。 甲於火化場執行職務。乙委託甲代為向該處申請公墓使用許可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使用費 用新臺幣 3 萬餘元給甲。但甲侵吞款項卻未辦事。有關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 (D)。
本題涉及「受委託公務員」的定義以及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的適用範圍。詳細分析如下:
(A) 錯誤: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甲雖為臨時人員,但若其處理的是「法定掌理之職務事項」(如火化場執行職務),屬於委託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員,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
(B) 錯誤:甲雖然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根據題意,其職務範圍僅限於「火化場」,而侵吞款項的行為是發生在受託辦理「公墓使用許可證」時。這屬於私下受託行為,而非其職務內的工作。
(C) 錯誤: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的成立,必須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法。並非只要有公務員身分犯罪就成立,必須與其職務行為有邏輯上的關聯性。
(D) 正確:甲的法定職務在於「火化場」,與「公墓管理」無關。乙委託甲辦理公墓證並給予費用,對甲而言是私下的代辦行為,甲侵吞該款項並非利用火化場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因此僅成立普通侵占罪,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之規定。
答案為 (D)。
本題涉及「受委託公務員」的定義以及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的適用範圍。詳細分析如下:
(A) 錯誤: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甲雖為臨時人員,但若其處理的是「法定掌理之職務事項」(如火化場執行職務),屬於委託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員,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
(B) 錯誤:甲雖然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根據題意,其職務範圍僅限於「火化場」,而侵吞款項的行為是發生在受託辦理「公墓使用許可證」時。這屬於私下受託行為,而非其職務內的工作。
(C) 錯誤: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的成立,必須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法。並非只要有公務員身分犯罪就成立,必須與其職務行為有邏輯上的關聯性。
(D) 正確:甲的法定職務在於「火化場」,與「公墓管理」無關。乙委託甲辦理公墓證並給予費用,對甲而言是私下的代辦行為,甲侵吞該款項並非利用火化場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因此僅成立普通侵占罪,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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