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何者,非屬於縣議會之職權?
(A)接受人民請願
(B)接受人民訴願議決
(C)縣預算議決
(D)縣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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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192), C(76), D(293), E(0) #132887

詳解 (共 6 筆)

#287216


忘了訴願就是一種行政救濟法呀~~~~

可是題目是縣議會耶  縣議會是立法機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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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337

不是這樣哦~~~(只能說回答一半)

 

對地方行政機關提出訴願,是向地方政府提出

對地方政府提出訴願,則是向中央各該機關提出

對中央各該機關的訴願,則是向中央各部提出

對中央各部的訴願,則是向行政院提出

 

所以應該看是對哪個單位的行政處分認為有危害自身權益,就向他的上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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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943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縣 (市) 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 (市) 規章。
二、議決縣 (市) 預算。(C)
三、議決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 (市) 財產之處分。(D) 
五、議決縣 (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 (市) 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 (市) 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 (市) 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A)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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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4

所以人民訴願議決是哪一個機關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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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561
簡單這樣講訴願是因為不滿行政處分議會是立...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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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75
縣政府吧 ( 行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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