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其出價取得而支付之費用,包括下列何者?
(A)印花稅
(B)房屋稅
(C)地價稅
(D)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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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 B(70), C(58), D(273), E(0) #2036350

詳解 (共 4 筆)

#4240387

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

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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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255

1809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及課稅所得?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 成本及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屋土地交易
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3.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1)可減除成本:
A.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繼承、受贈取得者,為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政府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
B.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C.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的土地改良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認定。
(2)可減除費用:
房屋土地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之;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可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取得房屋土地後,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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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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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03995
未解鎖
一、出價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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