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該法所謂幼兒係指幾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A)二歲
(B)三歲
(C)四歲
(D)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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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3), B(813), C(178), D(252), E(0) #794688

詳解 (共 3 筆)

#140441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04.07.01修正)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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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227
修法及新增處已粗體,本題所問維持不變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 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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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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