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為政府機關編制內員工,利用至花蓮出差開會之機會,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B)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C)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對於主管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
(D)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得利,擅提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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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942), C(233), D(183), E(0) #3085061

詳解 (共 4 筆)

#5784920
甲為政府機關編制內員工,利用至花蓮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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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138
(A)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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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政府機關編制內員工,利用至花蓮出差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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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278
答案是 (B) 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本題在傳統國家考試的標準答案為 (B)。公務員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在法律適用上有其特殊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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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統法律與考題觀點
  • 適用法條:根據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論罪理由:公務員因出差之「職務事機」,採取虛報之「欺罔手段」,使機關財務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款項,符合該條構成要件。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雖然行為也符合刑法第 339 條的詐欺罪,但因為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且利用職務機會,故優先適用刑罰更重的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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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務見解的最新變化 (2022年起)
雖然考試答案仍以 (B) 為主,但司法實務在近年有重大轉折:
  • 最高檢察署統一見解最高檢察署於 111 年 (2022年) 2 月 25 日 召開會議達成決議,針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休假補助費」這四類小額款項案件,應回歸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論處。
  • 理由:此類行為雖具不法,但多屬民生小額補貼,若動輒以七年以上起跳的貪污罪重刑論處,有違比例原則及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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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建議:
  • 若是參加考試,請認明 (B) 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為正確選項(除非題目特別註明依最新實務見解或提及刑法詐欺罪)。
  • 若是現實法律諮詢,目前的刑事政策已傾向改依普通詐欺罪追訴,刑責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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