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父母或監護人若未禁止兒童下列行為,主管機關得命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A)施打毒品
(B)飲酒
(C)使用網路達兩小時以上
(D)抽菸、吃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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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63), C(84), D(126), E(0) #1318174

詳解 (共 5 筆)

#2490143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施用毒品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遺棄、虐待、剝奪受教權、行乞...(相關犯罪的行為)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未受適當養育及照顧、有診治之必要未就醫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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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兒童及少年禁止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罰鍰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罰鍰+親職教育輔導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罰鍰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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