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不是法人?
(A)社團法人
(B)財團法人
(C)公司
(D)民法所定之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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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28), C(559), D(8409), E(0) #1982740
統計: A(146), B(128), C(559), D(8409), E(0) #1982740
詳解 (共 4 筆)
#3325287
民法第667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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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929
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
因為合夥企業只需要合伙人簽訂協議就能成立了,如果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或者舊的合伙人退伙、死亡、清算等原因就能造成合夥企業的解散,所以合夥企業是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的。
2.責任無限
合伙人的責任可以分為普通和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中至少要有一個人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人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人是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
3.相互代理
合夥企業在經營活動的時候,要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可以選舉負責人,但是全部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企業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都有約束力。
4.財產共有
合夥企業中的財產是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的,沒有其他人的同意,任何一位都不能擅自使用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取得、積累的財產是合伙人共有的。
根據相關法則規定「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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