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下列何項法律之限制?
(A)行政程序法
(B)就業服務法
(C)勞動基準法
(D)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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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867), C(154), D(104), E(0) #2032388

詳解 (共 6 筆)

#370777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依證人保護法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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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4條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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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49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4 條

I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
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II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
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III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
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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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707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8 條 停(居)留、永久居留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核發證件種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工作期間,不得逾停(居)留許可期間。
前項申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因應98年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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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優先適用人口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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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修法 規定在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4條三項當中,被害人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臺灣人民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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