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非律師之下列人員,何者不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A)刑事告發人
(B)刑事被告之辯護人
(C)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代理人
(D)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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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 B(14), C(24), D(48), E(0) #1651280
統計: A(699), B(14), C(24), D(48), E(0) #1651280
詳解 (共 5 筆)
#4799928
(A)刑事告發人(O;不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B)刑事被告之辯護人(X;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C)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代理人(X;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D)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X;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B)刑事被告之辯護人(X;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C)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代理人(X;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D)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X;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8 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 (書證之調查)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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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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